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捐赠财产及基金会各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基金会的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首先确保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条基金会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慈善组织,暂不适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仅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附加公开要求。如本基金会未来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秘书处应于资格取得后十五日内修订本办法对应条款并完成相应公开事项配置。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与时限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开时限: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经核准的章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公开。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5 月31 日期间,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并公开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慈善项目信息。对于接受的定向捐赠项目及基金会开展的品牌公益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情况。对于小额、零星的非定向捐赠形成的合并项目,可按类别汇总公开收支总额。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事后三十日内公开。前述“重大”标准,依照本基金会章程及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情况。基金会与重要关联方之间发生捐赠、资助、共同投资、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事后三十日内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均应公开。
(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在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基础上,基金会可通过自有媒体公开更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值增值报告、项目执行动态、受益人故事、核心内部管理制度摘要等,以增进公众理解,提升公信力。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
第六条基金会信息披露方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原则,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基金会法定信息披露主渠道为“慈善中国”平台。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布。
(三)基金会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有媒体,转载已在法定平台公开的信息或发布其他自愿公开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基金会指定秘书处专职(或固定兼职)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专员,负责“慈善中国”账号维护、信息归集、初核、按期报送与发布归档,确保责任到人。
第八条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拟在“慈善中国”平台发布的法定公开信息,由经办人整理,经秘书长审核,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发布。通过自有媒体发布的补充信息,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发布。
第九条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对已公开信息修改的披露事宜由秘书长和理事长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报告,经秘书长和理事长确认后,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一条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及审核发布记录,妥善保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信息的具体发布,并及时将信息文件登记归档。
第五章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应予以保密,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2026 年6 月25 日,第二届第十五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